工傷保險賠償項目:
一、醫療費
二、康復費
三、伙食補助費
四、交通食宿費
五、護理費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七、傷殘輔助器具費
八、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十、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一、醫療費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康復費
賠償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后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準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后,經治療醫院批準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并確系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癥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三、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四、交通食宿費
1、關于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么,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并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2、關于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3、關于交通費的計算標準。
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五、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七、傷殘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傷殘津貼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一、醫療費
計算標準:醫療費=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
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康復費
參照醫療費
三、伙食補助費
計算公式:伙食補助費=X元*X人*X天
四、交通食宿費
1、工傷保險基金僅支付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與食宿費,計算公式為:
伙食補助費=X元*X人*X天
食宿費=X元*X人*X天
2、交通費(火車、動車組、客運汽車)費用憑據報銷。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護理費
計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二)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誤工費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1、計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X元*停工留薪月數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傷殘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4個月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2個月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0個月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2、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4個月
(二)傷殘津貼
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七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2、八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3、九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4、十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020全國經濟數據
一、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相關數據。
1、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
2、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1元
二、上年度全國城鎮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2029元
三、上年度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3241元
四、上年度全國分行業城鎮非私營單位、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一)農、林、牧、漁業31947元
(二)采礦業59404元
(三)制造業55324元
(四)電力、燃料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78886元
(五)建筑業 48886元
(六)批發和零售業 60328元
(七)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68822元
(八)住宿和餐飲業40806元
(九)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112042元
(十)金融業114777元
(十一)房地產業 60244元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72489元
(十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業 89410元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43528元
(十五)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44802元
(十六)教育業 66592元
(十七)衛生和社會工作 71624元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72764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 62323元
賠償項目 |
賠償標準 |
賠償機構 |
醫療費 |
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伙食補助費 |
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具體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傷計算器查看】 |
工傷保險基金 |
交通、食宿費 |
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兩地往返交通費憑據報銷)】 |
工傷保險基金 |
康復治療費 |
須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醫療期工資 |
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超過24個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
用人單位 |
生活護理費 |
生活護理費分為評殘前和評殘后,評殘前(住院)經醫院開具證明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如未護理按照當地護工的工資支付;評殘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輔助器具費 |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一次性 傷殘補助金 |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傷殘津貼 |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五級、六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
用人單位 |
|
一次性 傷殘醫療補助金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重慶市標準 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計發。 基數為重慶市平均工資。 【依據:《重慶市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一次性 傷殘就業補助金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重慶市標準 五級60個月、六級48個月、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計發。 基數為重慶市平均工資。 【依據:《重慶市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
用人單位 |
喪葬補助金 |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供養親屬撫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補助金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2359元×20=847180元。(全國一口價)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
工傷保險基金 |
下落不明 供養親屬撫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 |
工傷保險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