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質證方法
刑事案件質證方法
一般不對證人的身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等發表意見。
主要集中于:
- 證據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
- 證人證言是否和待證的案件事實有關系;
- 證人證言是否和常識或科學原理相悖;
- 證人證言是否和已生效的其他判決認定的事實相悖;
- 同一證人如有多份證言,之間是否矛盾;
- 多個證人證言,之間是否矛盾;
- 證人證言是否和本案的其他證據相矛盾;
- 證人證言是否本案的“孤證”。
- 對被告人供述的質證
- 有無非法取得證據的可能;
- 能否切斷其他證據的表面聯系,使之成為“孤證”。
- 對物證的質證
- 物證是否真實、是否原件;
- 物證是否與本案有關;
- 物證是否孤證,是否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 取得物證的程序是否合法(有無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字);
- 對書證的質證
- 書證是否原件;
- 書證是否真實;
- 書證是否與本案有關;
- 書證是否孤證;
- 取得書證的程序是否合法。
- 對鑒定人及鑒定結論的質證
- 鑒定人是否具備鑒定資格;
- 鑒定結論的形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完整準確,是否簽字確認, 結論中是否含有保留意見;
- 鑒定人與被告人、被害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
- 鑒定結論和其他證據是否能相互印證。
- 對視聽資料的質證
- 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 視聽資料的形成及時間、地點和周圍的環境是否產生影響;
- 視聽資料的內容和所要證明的問題是否相關;
- 視聽資料是否偽造、變造;
- 是否孤證,能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