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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人不具備徇私枉法罪客觀構成要件的無罪判決
(一)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司法工作人員,行為人若不具備徇私枉法罪的主體身份,依法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
(二)行為人并無枉法的事實,不構成徇私枉法罪。枉法事實要求行為人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無上述枉法事實,則依法不構成犯罪。
(三)違法程度顯著輕微,且與案件的錯判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案件的錯判,并非行為人的直接行為促使,依法不構成徇私枉法罪。
二、行為人不具有徇私枉法罪主觀構成要件的無罪判決
徇私枉法罪在主觀方面應以“明知有罪”為要件,行為人主觀上并非希望或追求對被放之人放任不管,行為人的職務身份,按有關程序規定和職權劃分,行為人無放人的職權,依法應認定不是利用職權,構成徇私枉法。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
公訴機關舉出的證明被告人徇私枉法的證據沒有達到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因此,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犯有徇私枉法罪的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對其指控的罪名依法不予采納。
正文
一、行為人不具備徇私枉法罪客觀構成要件的無罪判決
(一)行為人不具備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主體身份
無罪案例(一):王維東、辛建成徇私枉法案刑事判決書
案號:(2000)呼刑再終字第29號
裁判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司法工作人員。
裁判理由:還查明:內蒙古林學院保衛處派出所于1988年11月9日經自治區公安廳批準設立,與保衛處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接受公安機關業務指導,根據公安機關委托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治安處罰裁決權。屬于事業單位編制,林學院實施行政管理。其工作人員身份,在《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第19號)和公安部關于《高等院校公安機構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公通字(1996)41號)頒布實施以前或頒布實施后仍未完成政事分開,改變隸屬關系,列入地方公安建制序列,編入國家公安行政編制的,都不屬于我國《刑法》嚴格界定的司法工作人員范圍之內。以上事實在內蒙公安廳給內蒙古林業大學《關于大專院校保衛處派出所工作人員是否屬于司法工作人員的答復函》佐證。
本院認為:申訴人王維東、辛建成在案發時的身份為內蒙古林學院保衛處派出所干部,從內蒙公安局復函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不屬于司法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司法工作人員。故王維東、辛建成二申訴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故不構成徇私枉法罪,因而原一、二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申訴人的申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本院(1999)呼刑終字第2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1998)新刑初字第177號刑事判決;二、宣告王維東、辛建成無罪。
無罪案例(二):肖捷徇私枉法宣告無罪案刑事判決書
案號:(2001)川刑再終字第15號
裁判要旨:對王國強予以取保候審,是局務會研究決定的,肖捷無枉法的事實,肖捷的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肖捷抓獲吸、販毒人員王國強后,王之姐王××找肖捷說情時送肖1000元,被肖捷拒收,肖捷無徇私的故意和行為,在兩次局務會上,肖捷匯報了王國強販毒的情況,且賈××、崔××、曹××等干警亦知曉王國強的吸、販毒情況,故抗訴書認定被告人肖捷隱瞞王國強販毒事實的證據不充分。對王國強予以取保候審,是局務會研究決定的,肖捷無枉法的事實,肖捷的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二審法院以證據不足,撤銷原一審判決,改判原審上訴人肖捷無罪并無不當。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川檢刑訴抗(2001)01號刑事抗訴書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四款、第二百零六條和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一、駁回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川檢刑訴抗(2001)01號刑事抗訴;二、維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攀刑終字第90號刑事判決。
無罪案例(三):牛樹增徇私枉法案再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00)冀刑再終字第2號
裁判要旨:牛樹增的行為屬徇私舞弊性質,但尚不構成情節嚴重。原判認定牛樹增的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并無不當。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張清貴、陶寶剛將盜車人張國亮抓獲后,是張清貴放走了張國亮,原告被告人牛樹增在得知這一情況后,本應將該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派出所或縣公安局刑警部門,但牛未移交,而是將贓車留在其所在派出所使用。牛樹增的行為屬徇私舞弊性質,但尚不構成情節嚴重。原判認定牛樹增的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并無不當。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以牛樹增的行為構成徇私舞弊罪的抗訴理由,理據不足,不予支持。原審被告人牛樹增辯稱:不知道偷車人是哪的,將扣車情況已向局領導匯報的理由,理據不足,亦不予支持。
二、行為人不具有詐騙罪主觀構成要件的無罪判決
無罪案例(一):張紅飛徇私枉法案 刑事判決書
案號:(1997)莆中刑終字第005號
裁判要旨:被告人張紅飛在該兩起民事案件訴訟期間確實存在沒有主動回避及在其他合議庭成員沒有到庭的情況下開庭審理等違法行為,但違法程度顯著輕微,且與該兩案的錯判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故被告人張紅飛的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
裁判理由: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紅飛在擔任埭頭機磚廠訴任金標、任金勇兩案債務糾紛的審判長時,主持庭審工作,調查案件事實,告知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并在庭審后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及任氏兄弟提供的證人,交待主審人突擊查賬或查證唐愛珠、唐文強,已履行了審判長的職責。抗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紅飛交待主審人突擊查賬或查證唐愛珠、唐文強,其目的只是對任金標是否歸還2500元進行調查,屬主觀上的判斷,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案件評議時,被告人張紅飛根據庭審調查及主審人的案件審理報告提出對該兩案民事糾紛的處理意見,并無顛倒黑白、枉法裁判之行為。雖然在訴訟前唐文強曾告知張紅飛任氏兄弟已還部分款項,但唐文強沒有告知已還的具體數額及情節,且被告人張紅飛已對唐作了批評。唐文強不是該兩案民事案件當事人,在缺乏事實證據,即埭頭機磚廠代表人唐文宗毀滅證據,并否認任氏兄弟還款及任氏兄弟無法舉證和主審人隱瞞部分事實的情況下,當時作為審判長的被告人張紅飛也不能僅憑唐文強的一句話定案。故抗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紅飛具有徇私枉法的直接故意,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埭頭機磚廠訴任氏兄弟債務糾紛案件,雖然從現有的證據證實看,確屬錯案,但主要系因唐文宗毀滅證據及該兩案民事案件主審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而被告人張紅飛并無指使或與之共謀的事實存在。被告人張紅飛在該兩起民事案件訴訟期間確實存在沒有主動回避及在其他合議庭成員沒有到庭的情況下開庭審理等違法行為,但違法程度顯著輕微,且與該兩案的錯判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故被告人張紅飛的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張紅飛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理由有理,予以采納。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
無罪案例(一):被告人成冬竹徇私枉法刑事判決書
案號:(1998)婁中刑終字第113號
裁判要旨:婁底市人民檢察院均未能舉出足以證明被告人成冬竹私放犯罪嫌疑人肖西陽的有力證據。因此,婁底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被告人成冬竹犯有徇私枉法罪的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
裁判理由:被告人成冬竹在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上,私放犯罪嫌疑人的情節尚不明確,而且拘留所釋放肖西陽的具體情節不清,本案在一審和二審開庭時,婁底市